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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第1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2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第3条 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实验室。 第4条 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开机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第5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开放,并面向上海市开放。 第6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使用纪录完整。 第7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实际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8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实验室,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二、 实验室日常管理办法 第9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10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 第11条 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第12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如果实验内容需要连续运行或需加班,可预先提出申请,并做好纪录。 第13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第14条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物品带入实验室。 第15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三、 管理人员职责 第16条 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第17条 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18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第19条 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第20条 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第21条 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第22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仪器使用纪录。 第23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 四、 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24条 实验室各管理人员及相关实验员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第25条 加强四防建设和培训(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第26条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27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第28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并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29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30条 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31条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32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33条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34条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第35条 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五、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 第36条 办公环境应与实验环境分开,以确保良好实验条件,不得在实验仪器配套的计算机前办公。 第37条 实验室需要恒温、恒湿、低尘、无震动、通风良好等条件的房间应做好保证措施,实验室使用的电源电压变动应在±10%内,要求有足够的负荷量,对地线有要求的设备应单独铺设足够容量的地线。 第38条 实验室通道、门口不能堆放任何杂物。 六、 实验室卫生制度 第39条 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要穿戴好工作服、鞋、帽。 第40条 工作结束后,废物要放入纸篓或废物箱内,保持整洁卫生。 第41条 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或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 实验室贵重仪器使用须知 第42条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为校内外的科研服务;若本实验室员工或学生独立上机操作,必须具有使用相关仪器的经验或提前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机实操。 第43条 上机实验必须预先预约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实验。 第44条 不得使用仪器设备的计算机做与仪器功能无关的工作。严格按各台仪器的操作规程操作。 第45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后管理人员必须填写使用记录,包括测试项目、机时数(或费用),并交相关人员签字。 第46条 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操作人员不得自行处理。 第47条 本实验室各台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有关资料均有固定保存处,阅读完后请放回原处,勿带出室外。 第48条 严禁在实验室水槽中排放腐蚀及剧毒溶液,倾倒少量废液必须用大量水冲洗。实验结束后,注意检查各气 体、水、电是否关闭,并搞好实验室台面及地面的卫生。 八、 实验室档案管理 第49条 资料档案室应由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相关的资料、说明书、样品纪录等均建立档案管理,并由实验员进行管理。 第50条 建档保存内容:实验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岗前培训记录、样品处理记录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编号并归档存放。 第51条 及时制订和修改与实验室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范以及编辑和管理标准操作规程的规范。 第52条 标准操作规程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方能有效;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生效日期及分发情况应记入档案,妥善保存。 第53条 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均应及时销毁;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取消或终止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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